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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底前企业国有股权10%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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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8日电 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在划转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划转范围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划转对象方面,通知提出,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针对划转比例,通知规定,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基准日方面,通知提出,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承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北京市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在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上,通知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在收益管理上。通知指出,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股权分红由委托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报告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委托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划转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工作情况。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现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要及时报告。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委托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费用,从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中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强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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