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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48万元购房后女儿死亡 老两口为遗产起诉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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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鲍燕娇 艾家静 记者 何洁)为了能够共同生活且方便养老,老两口卖了自住的小房子,以房款出资 48 万元帮助女儿女婿购买了一套大房子,没想到女儿很快因病不幸离世,女婿也无意侍奉老人。无奈之下,老人连同外孙一起,就女儿名下的遗产事宜将女婿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慧(化名)生下孩子后不久离婚,2007 年与阿强再婚,将孩子托付给父母照顾,自己则跟随丈夫到异乡定居。2015 年,小慧夫妻二人回到苏州,准备购买房屋。小慧父母卖了自住房屋,付了 48 万元房款。房屋登记在小慧和阿强名下。

2017 年,小慧因病不幸离世。为了这 48 万元房款,小慧父母与阿强产生龃龉,诉至法院称,两人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也丧失了劳动力,现在房屋由老两口和孙子共同居住,阿强并不在苏州生活,希望在分配遗产时给予照顾。

"当初我们出钱是为了置换房屋后可以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和由两人照顾养老。"在老人看来,现在女儿突然离世,无法实现当初共同生活与养老的换房目的,应当认定 48 万元是购房借款。

阿强则主张,该笔款项是老人对自己和小慧的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慧父母出资 48 万元款项的性质。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因原告、被告和被继承人小慧之间并未存在借款的合意,所以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当前社会,为缓解子女购房压力,有条件的父母为子女购房给予一定资助,该种情况实属常情。"但承办人补充指出,本案中,原告老人年事已高,又没有很好的经济来源,卖掉名下唯一住房将全部卖房款转投给女儿购买房屋,可以认定这种出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为女儿、女婿与自己共同生活,承担对自己的赡养、照顾义务。现购房赠与仅过半年,女儿就突发疾病过世,女婿现居住在外省,当初换房养老的初衷已无法实现,坚持继续履行赠与势必会导致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所以法院认为,该赠与因所附条件的不能达成而无法成立。

不仅如此,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敬老慈幼,是人伦之本。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义务。子女成年之后,应当培养自立的能力,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是法律所倡导。

综上,本案中原告出资的 48 万元卖房款,应当由被告阿强与被继承人小慧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三原告共同共有,三原告支付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与原享有房产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63.75 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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